商标评审案例:“冯唐白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2021-11-19 16:48   阅读:


商标评审案例:“冯唐白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22267741号“冯唐白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4942号
  
申请人:上海垂扬文化传播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泉州金酒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30日对第22267741号“冯唐白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冯唐”是著名作家、资深投资人、医学博士、书画家、主持人、商人、演员张海鹏的笔名,具有很高的影响力。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姓名权,易误导公众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用于指定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权益委托管理许可授权书公证书复印件;
2、“冯唐”百度百科,人民文学签下冯唐作品海外代理权打印页;
3、百度百科参考资料、冯唐投资项目搜索;
4、冯唐在中信资本的胸牌、名片;
5、《万物生长》首页、扉页、尾页;
6、冯唐其他主要作品介绍;
7、冯唐作品尚存的部分出版合同(均不是首次出版合同);
8、冯唐在各大电商的销售情况;
9、冯唐的视频作品介绍;
10、冯唐主持的综艺节目《出发吧爱情》、访谈节目《搜神记》;
11、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给我一个十八岁》百度打印页;
12、冯唐受邀参与的其他知名综艺节目;
13、冯唐的微博首页;
14、冯唐的部分荣誉;
15、冯唐近期社会活动之“书道不二”荒木经惟、冯唐双人展和“冯唐乐园”;
16、冯唐被抢注的情况;
17、部分类似法院判决;
18、冯塘乡百度百科打印页、百度贴吧打印页;
19、相关商标审查意见书;
20、“公众人物”名词解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厦门泰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后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情形。
  
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冯唐”为张海鹏的笔名,证据1显示,张海鹏授权申请人在相关领域使用“冯唐”二字,同时授权申请人对“冯唐”进行知识产权层面的管理、维护并取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许可申请人对他人就“冯唐”商标的抢注行为采取异议、无效宣告等措施。据此,申请人基于姓名权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符合《商标法》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其次,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中国新闻出版报、光明日报、北京晚报、中国新闻网等网络媒体对冯唐进行了报道。冯唐还参演了《城市微旅行》纪录片、主持《出发吧爱情》和《搜神记》等节目,其作品《万物生长》曾被改编成电影并于2015年上映,小说《浩浩荡荡的北京》于2005年获得人民文学奖,冯唐于2005年曾获得第四届“青年作家批评家论坛”年度青年作家,且“冯唐”小说作品还通过当当网、京东等平台进行售卖。前述证据可以证明“冯唐”作为张海鹏的笔名,在文字作品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张海鹏的笔名“冯唐”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文字“冯唐白首”完整包含了张海鹏的笔名“冯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冯唐”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张海鹏的笔名“冯唐”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姓名权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李泽然
2021年09月03日
(来源:商评委)
 
标签:国际商标注册、涉外商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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