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例:“新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2021-11-08 15:21 阅读:

商标评审案例:“新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4070381号“新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4207号
申请人:张樟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70381号“新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注册了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30333号“新家园”商标、第20227478号“家园及图”商标、第5789429号“新家及图”商标、第30404406号“新家园XINJIAYUAN”商标、第9333006号“新家源”商标、第20760834号“新嘉园”商标、第10580660号“家园JIAYUANFS及图”商标、第3029289号“新丽家园”商标、第3029291号“新丽家园”商标、第9313241号“新家博园”商标、第8320255号“新新家园LEGACY HO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八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其商标专用权至2020年10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失效。
3、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油漆;水泥;彩饰玻璃;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新家园”,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标签:国际商标注册、涉外商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例:“新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4070381号“新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4207号
申请人:张樟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70381号“新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注册了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30333号“新家园”商标、第20227478号“家园及图”商标、第5789429号“新家及图”商标、第30404406号“新家园XINJIAYUAN”商标、第9333006号“新家源”商标、第20760834号“新嘉园”商标、第10580660号“家园JIAYUANFS及图”商标、第3029289号“新丽家园”商标、第3029291号“新丽家园”商标、第9313241号“新家博园”商标、第8320255号“新新家园LEGACY HO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八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其商标专用权至2020年10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失效。
3、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油漆;水泥;彩饰玻璃;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新家园”,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木地板;木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泽然
2021年09月03日
(来源:商评委)
孙萍
李泽然
2021年09月03日
(来源:商评委)
标签:国际商标注册、涉外商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