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例:“艾杺雨 xin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2021-09-30 09:40   阅读:


商标评审案例:“艾杺雨 xin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9376864号“艾杺雨 xin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0533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怡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76864号“艾杺雨 xin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7529号“欣羽XINYU”商标、第4097328号“新虞xin yu”商标、第5413207号“歆雨xin yu”商标、第8716457号“心遇XINYU及图”商标、第9528892号“新宇XINYU及图”商标、第9793714号“芯语xin yu及图”商标、第11216437号“芯域XINYU”商标、第12054372号“馨瑜xin yu”商标、第12692912号“昕妤Xin Yu”商标、第14139403号“芯妤xin yu”商标、第15142482号“芯瑜XINYU”商标、第20445569号“新遇Xin Yu”商标、第23837922号“芯钰XINYU”商标、第30560892号“歆郁XINYU”商标、第43045867号“鑫雨Xin Yu”商标、第43270447号“心御XINYU”商标、第48870140号“XIN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十七已在相应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帽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含有“xin yu” 、“XINYU”,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刘浩
2021年07月16日
(来源:商评委)
 
标签:国际商标注册、涉外商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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