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例:“DRS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2021-09-26 10:03 阅读:

商标评审案例:“DRS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31465510号“DRS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4573号
申请人:全美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沈丹
委托代理人:苏州言必行行必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5日对第31465510号“DRS SECR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近五十件商标,其中包含21件复制、摹仿申请人“皙之密”及英文商标,申请的其余十余个商标系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99065号“DR'S SECRET”商标、第7843504号“DR'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及“皙之密”及英文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奖项列表材料;
2、申请人官方网站材料;
3、申请人在中国设立的32个经销中心、业绩报告及翻译件;
4、2015年至2020年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特许经营中心实际经营的照片材料;
5、皙之密中国官方网站首页、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账号相关材料;
6、2014年至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节选及翻译;
7、申请人商标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和含义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的“皙之密”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被申请人所申请商标其大多数都与被申请人所从事行业息息相关。被申请人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依然拥有独立创造和申请商标的权利。被申请人并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本身的内容并不具有任何欺骗性。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坚持其申请理由。并补充提交了克丽缇娜官方网站关于同名产品的介绍材料、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2018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4类整形外科等。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经续展,引证商标一、二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70余件商标,除多个“皙之密”商标外,还包括第30438995号“LIFESMART”商标、第30786284号“若琪”商标、第30789924号“ROKID”商标、第31255252号“巴德岗”商标、第33805804号“小仙燕窝”商标、第33652610号“阿里娘娘”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及知名度的申请人商标文字相同,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除多个“皙之密”商标外,还包括第30438995号“LIFESMART”商标、第30786284号“若琪”商标、第30789924号“ROKID”商标、第31255252号“巴德岗”商标、第33805804号“小仙燕窝”商标、第33652610号“阿里娘娘”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中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但该条系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对应调整内容,申请人请求依据该项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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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例:“DRS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31465510号“DRS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4573号
申请人:全美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沈丹
委托代理人:苏州言必行行必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5日对第31465510号“DRS SECR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近五十件商标,其中包含21件复制、摹仿申请人“皙之密”及英文商标,申请的其余十余个商标系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99065号“DR'S SECRET”商标、第7843504号“DR'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及“皙之密”及英文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奖项列表材料;
2、申请人官方网站材料;
3、申请人在中国设立的32个经销中心、业绩报告及翻译件;
4、2015年至2020年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特许经营中心实际经营的照片材料;
5、皙之密中国官方网站首页、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账号相关材料;
6、2014年至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节选及翻译;
7、申请人商标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和含义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的“皙之密”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被申请人所申请商标其大多数都与被申请人所从事行业息息相关。被申请人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依然拥有独立创造和申请商标的权利。被申请人并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本身的内容并不具有任何欺骗性。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坚持其申请理由。并补充提交了克丽缇娜官方网站关于同名产品的介绍材料、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2018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4类整形外科等。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经续展,引证商标一、二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70余件商标,除多个“皙之密”商标外,还包括第30438995号“LIFESMART”商标、第30786284号“若琪”商标、第30789924号“ROKID”商标、第31255252号“巴德岗”商标、第33805804号“小仙燕窝”商标、第33652610号“阿里娘娘”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及知名度的申请人商标文字相同,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除多个“皙之密”商标外,还包括第30438995号“LIFESMART”商标、第30786284号“若琪”商标、第30789924号“ROKID”商标、第31255252号“巴德岗”商标、第33805804号“小仙燕窝”商标、第33652610号“阿里娘娘”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中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但该条系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对应调整内容,申请人请求依据该项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铁峰
2021年07月09日
(来源:商评委)
薛寅君
李铁峰
2021年07月09日
(来源:商评委)
标签:国际商标注册、涉外商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