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例:“嘀 MURM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2021-09-24 15:56   阅读:


商标评审案例:“嘀 MURM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9369186号“嘀 MURM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5359号
  
申请人:惠州市嘀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69186号“嘀 MURM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8844号“MUR×MUR”商标、第17835579号“嘀嘀”商标、第48512562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MURMUR”,申请商标汉字“嘀”与引证商标二、三汉字“嘀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装设计、平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1年07月22日
(来源:商评委)
 
标签:国际商标注册、涉外商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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