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例:“大微旅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2021-09-22 10:17   阅读:


商标评审案例:“大微旅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9317005号“大微旅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4753号
  
申请人:秦皇岛大微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7005号“大微旅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9760号“大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59550号“微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大微旅发”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大微”或“微大”,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锦文
徐晓茹
2021年07月21日
(来源:商评委)
 
标签:国际商标注册、涉外商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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